2006年1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东阳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05)下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叶春梅:
  本院受理张文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文君与被告叶春梅离婚。二、女儿张浪萍由原告张文君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童光颖:
  本院受理原告余安民诉你及被告余小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你们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席维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高、余建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周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天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李炳华:
  本院受理原告严春华诉你与王谷飞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谷飞的起诉,已经本院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70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32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宁波保税区甬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星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进口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5)甬仑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本案诉讼费5367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龚汉江:
  本院受理原告许亚云与被告龚汉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亚云与被告龚汉江离婚。本案受理费500元及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5400100886000232,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区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徐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陈丽平借款96000元。案件受理费3390元、公告费656.50元,合计诉讼费404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吴素琴、施焕章: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周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素琴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为1564元),被告施焕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件诉讼费20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沈建锋、邹建祥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吴素琴、俞欢苗: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周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素琴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3645.50元);被告俞欢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35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卢静芬、沈建锋、邹建祥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赵国祥、张雪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官与你俩其他债务纠纷一案,因无法正常送达,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你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6年4月21日上午8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盐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议庭由审判员王飞庆、章楚熊、人民陪审员王志洪组成。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申请人胡春红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AA/01 64233559,票面金额56100元,出票人永康市寅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县东海覆膜砂厂,出票行永康市工行(永康市清溪信用社代理签发),持票人胡春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何林林、邓伟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依生、童晓燕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

  付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6)柯民初字第216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6日